企业年金,一文扫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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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所谓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般认为,企业年金属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建立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又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因此,可建立,也可以不建立,自主权在用企业,属于一种福利。
二、意义
可以对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而从基本养老保险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更可明确其意义。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是在于保证被保险人退休后可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企业年金意义则是保证退休人员在退休后收入水平不至于过分降低,后者是前者的补充。
三、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别
1、缴纳主体不同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实施主体、方式不同
基本养老待遇具有强制性、垄断性和统一性,实行的是全面覆盖,并由政府社保机构统一管理运作,而企业年金则是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决定建立的,采用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
3、其他
比如财政对于基本养老金的支付给予担保,而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风险则由企业和职工自行承担。
四、争议的处理方式
基于企业年金不涉及公法关系,因此,涉及企业年金的争议可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设置很多苛刻的前提条件,比如广东高院就明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需达到退休年龄、一直没有缴纳且现时不能补缴的提前条件。)
五、在原来的单位未到退休年龄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转移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的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可以转移没有障碍,但对于企业缴纳部分,有些争议,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仅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则很有可能员工要求转移企业缴纳部分的请求不被支持。理由是属于福利性质,所以可以由单位自行决定,而且双方已作明确约定,更无需转移。
六、企业年金的转移,是否具有强制性?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基于上述规定,实践中,有些观点就认为,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是否转移未作强制性规定。
附案例(说明:1、属于劳动争议,可由裁判机构处理;2、是否属于福利性质)
王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2861号】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建立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又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激励机制。这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建设银行依据自身经营状况,为增强建设银行凝聚力和吸引力,将员工在职期间的贡献与其退休后的保障水平紧密联系起来,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自主实行企业退休金计划。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的25%划作共同账户基金,75%划作个人账户基金,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作为个人账户基金。员工与建设银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缴纳企业年金,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王瑾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也按该办法领取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的基金。而由单位缴纳的共同账户基金系于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离退休后以生活补贴方式享受的企业年金,以及为建行做出重大贡献的核心人才退休时的特殊奖励年金。并需考虑在建行服务年限及员工离退休时的职级和任职时间,鼓励员工长期为建设银行服务。故共同账户基金部分仅让在建行工作至退休以及对建行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退休后享受并无不当。王瑾要求享受与在建设银行退休员工同等待遇,由建行上海分行给付由企业年金共同账户基金支出的退休员工生活补贴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瑾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给付由企业年金共同账户基金支出的退休员工生活补贴每月人民币1,67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建设银行依据自身经营状况,为增强建设银行凝聚力和吸引力,将员工在职期间的贡献与其退休后的保障水平紧密联系起来,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了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自主实行企业退休金计划。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共同账户基金系于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离退休后以生活补贴方式享受的企业年金,以及为建行做出重大贡献的核心人才退休时的特殊奖励年金。并需考虑在建行服务年限及员工离退休时的职级和任职时间,鼓励员工长期为建设银行服务。现王瑾在退休前已经因个人原因辞职,而非在建行上海分行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故建行上海分行认为其不符合规定,不得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无不可。王瑾要求享受与在建设银行正常退休员工同等待遇,由建行上海分行给付由企业年金共同账户基金支出的退休员工生活补贴的诉请,缺乏依据。综上,王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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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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